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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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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

学校各单位、行政各部门:

根据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》文件精神及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等文件规定,为切实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认定范围

(一)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我市高等学校在职或拟聘的教学人员。

(二)在我市已办理居住证,并在市内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。

二、基本认定条件

(一)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规定义务,遵守教师职业道德。思想政治素质过硬,严守社会公德,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。

(二)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。

(三)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》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,语文等相关专业需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。

(四)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,无传染性疾病,无精神病史,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。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且合格。

(五)持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《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》。

(六)经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考核小组综合测评,教育教学能力合格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各单位应把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传达到位,做到应知尽知、应报尽报,同时按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推荐人选的初审及核把关工作。

(二)各单位请于2023年3月17日下午17:00点前以部门为单位将《附件1: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》经部门负责人签/章后纸质件及电子档交人事处。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审核后,统一组织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进行申报工作。

如有疑问,请与人事处何老师咨询(电话:023-49839550)。

 

附件1: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

附件2:2023年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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